健康保險有哪些特點?
 
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一樣,屬於短期性保險,兩者在保險期限、保險事故、保險費的計算等方面,具有一些共同特點。有些國家把商業保險分為財產保險,人壽保險和第三領域保險三類,其中第三領域保險就是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。可見,這兩種保險和人壽保險有著較大的區別。但是,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也有一些區別,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:

(1) 保險責任不同。

意外傷害保險強調事故的外來性,而健康保險則把身體內部疾病引起的治療作為保險事故;兩者的區別,在意外傷害上表現得很明顯,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,健康保險將給付醫療保險金,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待醫療終結,確定為殘疾時,才給付傷殘保險金;由疾病造成的傷殘和死亡,是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,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意外傷害造成的傷殘和死亡。

(2) 給付的性質不同。

意外傷害保險大都是定額給付,具有給付性,即經濟幫助的性質。健康保險的給付保險金大都具有補償性,其形式有三種:

定額給付---類似於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;

實際補償---按實際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付,雖然有最高額的限制;

預付服務---由保險人直接支付醫療費用。

由於保險金給付的補償性,健康保險與財產保險一樣,存在著重復保險和代位追償的問題。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了多家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,一旦發生保險事故,就可能出現醫療給付保險金高於實際醫療費用的情況,這是不允許的。而如果保險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,保險人可以在給付了保險金後,要求被保險人把向第二者追償的權利轉交給保險人,也可以在第三者賠償後,補足賠償金和保險金的差額。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不存在上述問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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