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,投保人和保險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?
 
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,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為因果的,即投保人的權利就是保險人的義務,而保險人的權利也就是投保人的義務。因此,這裡主要介紹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的權利和義務。

首先,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,有全面了解合同條款的權利,從保險人角度講,就是應該如實向投保人解釋條款,盡量說明義務。如果對合同條款有疑問,要盡量提出,保險人有義務回答有關條款的一切問題。其中特別要注意有關保險責任、責任免除、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金額、給付保險金的數額等條款。如果符合自己的投保目的,則要進一步了解哪些事故是在保險人的責任範圍,哪些不在責任範圍,以避免因對條款似懂非懂、一知半解而造成合同糾紛,或因無知而造成損失,即發生了保險事故也無法向保險人索賠。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金額保險關繫到投保人的需要和經濟實力,要仔細權衡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有否支付能力;投保人在投保時,可以要求保險人提供具體的保險費率和計算方式,以便確定保險費的數額和給付保險金的金額。

其次,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,應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。保險人的說明一般以口頭形式,而投保人的告知則要書面形式。如實告知的範圍應是足以影響或變更保險人對風險估計的事項,具體包括:曾經生過的疾病、現在患有的疾病、遺傳病、婚姻狀況、年齡、職業和參加其他保險的情況。如實告知的時期為提出投保申請開始,至保險合同簽定為止。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,被保險人也負有如實告知義務。此外,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時,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;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,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。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,則不受上述限制。

在保險合同成立後,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保險費,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合同,投保人必須定期按時支付保險費,最遲也不能超過寬限期60天。如果投保人要變更受益人,應該書面通知保險人。

保險人的義務是: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;在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後,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;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,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,或在扣除手續費後,退還保險費;一旦發生保險事故,按約給付保險金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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