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短期病假的工資待遇如何?
 
根據1953年《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》的規定,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,按以下標準支付病、傷假期工資:

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,為本人工資的60%;已滿2年不滿4年者,為本人工資的70%;已滿4年不滿6年者,為本人工資的80%;已滿6年不滿8年者,為本人工資的90%;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,為本人工資的100%。

但是目前,不少地方和企業,對上述病、傷假工資待遇進行了改革,改革內容主要有:

(1) 適當降低最高病假工資待遇標準,將100%改為90---95%。

(2) 提高享受最高病假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,將8年分別改為15年、20年、25年,甚至30年以上。

(3) 除了與工齡掛鉤外,還將病假工資待遇與平時的工作表現掛鉤,留出一定的百分點作為浮動。

(4) 改變短期病假的計算方法。將連續停止工作6個月的計算方法,改為以年度或12個日歷月內累積6個月的計算方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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