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工作人員的病假工資待遇如何? |
根據國法(1981)52號通知規定,國家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之內的,發給原工資,超過此限,從第3個月起,按工作年限長短發給,即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,發給本人工資的90%;滿10年的,工資照發;病假超過6個月的,從第7個月起,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,發給本人工資的70%;滿10年的,發給本人工資的8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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