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如何? |
綜合目前實行的或正在進行改革的各項醫療保險待遇,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:
(1) 職工患病、負傷、生育時的醫療費、住院費、藥費、手術費、檢查費、接生費完全由企業行政支付;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職工由國家負擔。 (2) 職工因工(公)負傷住院的膳費、赴外地治療路費以及醫療終結後,必須安裝假腿、假手、假牙、假眼、鋼背心、鋼圍腰、助聽器的,所需費用完全由行政負擔。 (3)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(公)負傷住院膳費完全自理,經批準到外地治療的路費,勞保醫療規定由個人負擔,公費醫療規定由行政負擔。 (4) 職工家屬施行男女絕育結扎手術、終止懷孕或人工流產,所需掛號費、住院費、檢查費、醫藥費和手術費等一律免費,由醫療經費開支。 (5) 實行勞保醫療的職工,其供養的直繫親屬可享受“半勞保”待遇,即在本單位特約的醫院治療,醫藥費和手術費可報銷一半,就醫路費、住院費、膳費及其他費用,由本人負擔。對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工,部分地區從1980年開始,實行了職工家屬醫療補貼制度。 (6) 對醫療費用實行了國家、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情況,職工看病時自負醫療費的比例,門診為10---30%,住院為5---20%,各地不一。 (7) 各地普遍建立了大病醫療費社會統籌。 (8) 對有特殊貢獻的勞模、轉業的戰鬥英雄,實行優惠待遇,即其患病或非因工(公)負傷,完全可以享受因工(公)待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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