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身保險合同的“中止”與“終止”是否一回事? |
“中止”與“終止”雖然一字之差,卻有很大區別。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是因為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費,並超過了60天的寬限期,保險人不得不採取停止合同效力、不再承擔保險責任的措施。應該說,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,因為合同的效力雖然停止,合同卻依然存在,結果有幾種可能:
(1) 投保人想重新獲得保險保障,在中止合同效力2年內申請復效,補交所欠保險費及其利息,並得到保險人同意後,可以恢復合同的效力。申請復效和申請投保一樣,仍要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,提供可保性證明,不過,此時隻須告知中止期間和復效當時的健康狀況,隻要能證明健康狀況在中止期間沒有惡化,很少有保險人拒絕復效的情況。 (2) 合同效力中止2年內,投保人沒有提出復效申請,就失去了申請復效的權利,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,如投保人已經交足2年以上保費的,保險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;未交足2年保費的,保險人扣除手續費後,退還已繳的保險費。 人身保險合同的終止是合同的消滅,即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再存在因合同而建立起來的權利和義務關繫。人身保險合同的終止,一般有以下幾種原因: (1) 自然終止。指保險期滿合同終止,如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未遭受意外傷害,生存至保險期滿等。 (2) 義務履行而終止。在保險有效期內,發生保險事故,保險人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義務後,合同終止。 (3) 解約終止。解約終止有種種情況,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嚴重違反如實告知義務,保險人解除合同而終止;投保人退保,領取退保金使合同終止;合同中止效力後,不能恢復,保險人解除合同而終止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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